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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管控和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按照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关于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要求,现就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实施管控和专项治理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管控

(一)完善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培训机构必须认真落实“四个到位”(人员管控到位、防护用品到位、防控责任到位、防控措施到位)。做好教职工和学员健康管理、因病缺勤登记及追踪、复课证明查验、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等工作。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同时,要加强与疾控机构、就近医疗机构的沟通联系,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开展联防联控。

(二)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培训机构线下教学的开课时间:不得早于全区中小学开学时间。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南》,复课复训前的准备措施包括:加强员工培训、改善条件、摸清底数、分类安排,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师生分期分类复工复学方案,妥善安排因疫情误课学员的网络教学、补课或退费等工作。复课复训后防控措施包括:保持空气流通、严格消毒规程、坚持体温检测、加强信息跟踪和开展应急处置。

(三)实行开课申请验收制度。按照分层分级分类分散加强防范的原则,严格实行培训机构开课申请验收制度,开学将视培训机构疫情防控落实情况评估确定,开学前将进行四个方面评估(前期摸排、防控措施、教学安排和后勤保障),若有一项工作没有到位,培训机构都不能开学。培训机构正式开课前,由培训机构自行提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后,符合条件才开学。

(四)严肃管控工作纪律责任。在未公布正式开学时间前,在未核准验收开课前,培训机构一律不自行开学,一律不开展线下教学活动和聚集活动。对培训机构违反I级响应要求开展线下培训教育教学活动,对不遵照规定擅自提前开课、复训以及防护措施不到位而擅自开课的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将机构列入“黑名单”,一律吊销办学许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2020年专项治理

(一)严格行业准入。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的管理规定。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培训点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风畅。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现有办学场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必须终止培训活动,按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办学。培训机构应按照核准的章程和《办学许可证》载明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和层次、办学项目和内容开展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培训点。同时,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任我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三)严格规范收费。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四)严格规范教学。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出现幼小衔接、小初衔接、初高衔接、名师班、金牌班等字样,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准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五)严格规范宣传。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广告等,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经核准后发布。

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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