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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坡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东坡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为市民提供优美的观赏、休憩、游玩场所,现将东坡城市湿地公园管理通告如下。

一、游客应当文明游园,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二、游客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注意警示标识;幼儿及儿童进园应由成人携同,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三、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果皮等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物料。

四、严禁除婴儿车、残疾人推车以外的所有车辆入园。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与有毒物品、管制刀具等入园。

六、严禁砍伐、攀折、刻画、摇晃竹木,践踏、损坏绿地草坪,采摘花草、果实等。

七、严禁损坏和盗窃雕塑、花台、喷灌、栏杆、喷泉、雨污水井盖、座椅、标志牌、健身器材、果屑箱等各类设施,严禁破坏道路或广场地面。

八、严禁损坏、盗窃路灯照明设施;严禁攀爬灯杆和在灯杆上悬挂物体及拉、挂横幅;严禁擅自操作路灯控制设施;严禁在灯杆上架设线路和在路灯设施上接用电器设备。

九、严禁在喷泉、池塘、湖区内洗物、戏水、游泳、垂钓,严禁向池内乱扔杂物。

十、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灯杆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十一、严禁野炊、宿营、遛狗、酗酒、赌博、燃放烟花爆竹等。

十二、严禁未经批准从事烧烤摊点、流动叫卖等各类经营活动。

十三、严禁私自使用话筒、喇叭或进行其他边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各类活动。

十四、严禁捕捉陆生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物、放生动物等;严禁以各种方式危害、猎杀鸟禽。

十五、严禁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十六、违反上述行为的,城管、公安部门将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不服从管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处置。

十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眉山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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