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中高考!眉山开启“禁噪模式”→
2024-05-30 09:29:14 来源:眉山发布 编辑:admin_zjx 评论:0 点击:
一年一度的
高、中考即将来临
拼搏的学子即将登上舞台大展风采
为给眉山广大考生提供一个
安全、安静的环境
“禁噪模式”已经开启
寒窗十年,只为这几日
请大家自觉配合
用“无声的行动”
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
为眉山考生们加油!
2024年5月20日至6月14日
为眉山主城区
高中考期间“噪声禁止期”时间段
为确保广大考生有一个
良好的生活、学习和考试环境
请自觉配合做到以下几点
一、高、中考试期间,考点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建设活动。
二、高、中考试期间,眉山主城区所有夜宵摊点业主需自觉做好噪音防治工作,并悬挂“请勿高声喧哗”宣传标语。
三、文化娱乐场所应严格控制音响设备音量,排放音量一律不得超过国家相关噪声排放标准;金属加工等其他噪声排放单位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选择合适场所作业,禁止产生扰民行为。
四、禁止在城市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禁止开展广场舞等高噪声娱乐活动;禁止集市及室内外装修等活动的噪声干扰学生学习和影响学生休息。
五、禁噪期间,对违反上述“禁噪”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七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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